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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开征求《云浮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云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文明办牵头起草了《云浮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增强我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就《云浮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 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14日。反馈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市文明办。

 

联系电话:0766-8988326

通信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世纪大道中市行政中心北四楼

邮政编码:527300

电子邮箱:yfwmb@126.com

 

附件:云浮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云浮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引导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浮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规范、促进和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立法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以及宣传表彰等。 

第七条【基层组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

第八条【其他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单位员工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第九条 【宣传和监督】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正面引导,开展文明建设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十条【表彰和奖励】 本市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公共秩序文明】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

(二)在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吸烟、不劝烟;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搭乘自动扶梯时依次有序;

(四)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应当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依照有关提示和引导观看各种演出、比赛;

(六)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七)遇有公共突发事件时听从应急指挥;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社区文明】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损坏共有设施,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得在公共场所晾晒、悬挂、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不得违法违规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不得在消防通道、绿地、他人车位和车库门口停车,不得在小区内鸣笛;

(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不得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四)在进行装修装饰或者从事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五)依法依规饲养宠物,保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避免伤害、惊扰他人;不得虐待、遗弃宠物,不得在城市居民小区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信鸽;

第十三条【校园文明】 各类学校应当遵守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和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二)制定教师文明礼仪规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护学生,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体罚、侮辱学生;

(三)将文明行为纳入课程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教育学生尊敬师长、团结友爱,培养文明行为习惯;

(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禁止校园欺凌行为;

(五)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市容与环境文明】 公民应当遵守市容与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市容整洁,不得乱涂、乱画、乱刻,不随意张贴、悬挂、发放广告传单;

(二)牌匾、橱窗、条幅、电子屏标语及商业广告等使用的文字语言规范准确;

(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烟头、杂物;

(四)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五)不得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六)爱护花草树木,不得采摘花果、攀折树枝、损坏绿地;

(七)保护水体环境,不得向海洋、河流、库塘等沿岸和水体丢弃废弃物;

(八)保护大气环境,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九)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十)其他应当遵守的市容与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文明交通】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交通安全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车戴安全头盔;

(二)驾驶车辆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或者其他电子产品,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占用应急车道,不得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

(三)驾驶车辆时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

(四)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得实施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爱护互联网租赁汽车、自行车,按照规定使用和停放;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文明礼让,配合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散发异味的物品和宠物上车;对号入座,不得霸座;

(七)步行通过公共道路时遵守交通规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快速通过;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文明旅游】 公民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尊重历史文化名人。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得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爱护文物古迹,不得刻划、涂污、损坏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

(四)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文明上网】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上网,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二)拒绝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经证实的信息;

(三)摒弃低俗或具有迷信、淫秽、暴力等内容的信息;

(四)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文明就医】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各项诊疗制度,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

(二)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不得聚众闹事;

(三)其他应当遵守的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文明家风】 公民应当遵守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赡养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和谐相处,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

(三)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二十条【文明乡村】 公民应当遵守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使用无害化卫生户厕。

(二)倡导文明礼貌,邻里谦让;

(三)科学合理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四)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

(五)自觉保护古树、古民居、古村落等乡村人文和自然资源;

(六)不得在公路上晒粮或堆放物品;

(七)不得随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杂物;不得违规建造、改造房屋;

(八)不得违规建造坟墓;

(九)其他应当遵守的乡村文明规范。

第二十一条【各行业从业者】 各行业从业者应当文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勤政务实、廉洁奉公,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职工应当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三)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鼓励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设施建设与场所开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市政、交通、环境卫生、文化体育、无障碍设施、公共场所宣传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保障。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文化体育场馆、厕所等内部设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立志愿服务站点、爱心站点,提供各种便民服务。

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表现突出的个人或组织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保障和便利。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公民遇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见义勇为】 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及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建立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困难帮扶制度。

鼓励全社会保护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五条【慈善公益】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残、助学恤病、优抚赈灾、保护生态环境等慈善公益活动。

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对在慈善公益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激励机制】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评选活动,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发挥先进模范的引领示范作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礼遇和困难帮扶制度。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予以表扬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先进人物。

第二十七条【记录机制】 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单位和个人实施慈善公益、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等文明行为信息、因实施文明行为受到表彰的信息予以记录。文明行为记录具体规定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文明行为记录应当作为评选先进模范、文明单位、获得政府优惠待遇等重要参考。根据自愿原则,对获得县级以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荣誉的,记入个人社会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宣传机制】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公益宣传内容,积极宣传文明理念和文明行为、报道文明行为先进典型,依法曝光和批评不文明现象,营造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氛围。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投诉举报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投诉举报平台和工作机制,受理对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平台等方式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并对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条 【考评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机关综合考评体系。 

第三十一条【文明办职责】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开展社会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工作,进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行业)、文明校园、文明家庭考评。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制止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保障文明建设的顺利开展。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引导市民文明驾车出行。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职责】 市容和环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维护城市整洁、优美的环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文明执法。

第三十四条 【教育部门职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法治和德育教育范围。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督促学校落实校园文明行为规范;查处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引导教师依法施教。 

第三十五条 【卫生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医疗行业文明建设,监督医疗机构文明行医,建立和完善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考核制度。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采取措施制止医闹行为,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引导市民尊重医生,文明就医。 

第三十六条 【商务部门职责】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餐饮行业协会和餐饮服务单位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提倡文明节约用餐,鼓励适量点餐,抵制餐饮浪费,引导合理消费。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扰乱商品交易和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市场主体文明诚信经营,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三十八条 【农业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农村公共服务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文明、美丽乡村。

第三十九条【民政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指导社会组织制定文明自律规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院、福利院等单位的监管,查处违法行为,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的合法权益,营造尊老爱幼以及帮助残疾人和孤儿的文明氛围。

第四十条 【旅游部门职责】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文明旅游引导工作机制,强化对旅行社、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的监督,查处欺诈、强迫消费等违法行为,维护文明的旅游秩序。

第四十一条【信息部门职责】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涉及本市的社会事件网上舆情应急预案,强化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和治理。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文明上网公约,加强文明上网的宣传,引导青少年自觉抵制网上暴力、淫秽等不文明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指引条款】 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处罚录入征信系统】 违反本条例文明行为规定,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

第四十四条 【侵害劝阻不文明行为者的责任】 威胁、侮辱或者殴打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的公民,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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