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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

【基本案情】

某陶瓷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龚某购买柴油。2012年3月,何某把重型罐式货车水箱进行改装,改装后货车水箱可装2吨水。龚某得知后伙同何某商量,通过往该水箱注水代替柴油进行称重的方式,骗取陶瓷公司钱财。为骗取陶瓷公司信任,龚某还伪造了一枚“广州市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印章。2012年5月,龚某伙同何某用水箱注水代替柴油的方式通过公称称量,从中骗取了该陶瓷公司2吨柴油的差价。同时,龚某将盖有伪造印章的送货单交付给陶瓷公司员工,企图掩盖事实。2012年8月,龚某又伙同何某利用上述手段进行诈骗,合计两次诈骗金额三万多元。

【法院判决】

龚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龚某伪造印章进行诈骗,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伪造印章和诈骗两项罪名。依法判决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说法】

龚某和陶瓷公司是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供应商和客户之间往往是基于信任和互惠互利的原则选择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龚某为了眼前利益耍小伎俩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彼此之间的合作关系,无疑是杀鸡取卵,非明智之举。无论做什么生意,诚信是彼此合作的基础,如果人人都失去诚信任意妄为,国家就没有法治可言。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社会的道德原则,对社会经济发展、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要作用。(供稿人:云安法院 郭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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